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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变电所电气设备运行事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:
1.系统发生事故时,事故部门应及时,正确,简明扼要地向各级调度进行汇报。 2.处理事故时,值班人员应迅速执行值班调度的命令。无原则地拖延执行值班调度员命令的人,应负不执行命令的责任,批准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员有也要负责。
3.处理事故时,如果值班长认为值班调度员的命令有错误时,应予指出,并向其作简单的解释。值班调度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正确时,再次重复自己的命令,值班长应立即执行。 4.如果值班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或设备的安全,则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执行,值班长接到此类命令时,应该把拒绝执行命令得理由向值班调度员声明,同时应汇报上级有关领导或总工程师,然后按照总工程师的指示行动。
5.交接班期间若发生事故时,在交接班手续尚未办理,则应由交接人员负责处理,由接班人员协助。
6.处理事故时,当值班长有权召集当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事故,被召集的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。
7.处理事故时与事故处理无关的工作人员,不应进入发生事故的地点和主控室内,已进入的,当值人员有权令其退出。